㈡加快解决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问题。农业部的要求,从明年起渔政执法机构中自收自支单位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各市、县要加大这项工作的推进力度,省局将赴各地开展督办。
㈢认真落实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凡是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和人员,必须全员足额保险。海上从业人员每人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海洋渔业船舶业主以及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责任保险的,应当根据《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按照《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㈣强化应急救援。各地要建立、完善渔业海上救助体系,落实救助专项资金,及时兑现救助补助,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省局将建立渔业系统海难救助队伍,于6月份举办海上搜救演习,并加大对救援船只的经费投入和补贴,将各单位的救助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确保渔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㈠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渔业安全管理中,乡镇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村社应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渔船船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㈡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在总结渔船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的有效举措,探索实施渔船船长扣分制度、渔船黑名单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
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省和沿海市、县海洋渔业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处室,重点海洋渔业乡镇要建立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所有海洋渔业乡镇都要设立渔船安全协管员;一级以上渔港必须设立渔港监督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大力促进渔民协会、船东协会的发展,使其在渔业安全管理上,特别是在渔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渔业安全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