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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㈢整顿渔船私下买卖。对于私下买卖的渔船,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坚决杜绝出海生产,并在6月底前补办手续;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严处出现安全事故的,将一并追究原船主的责任。沿海各市要建立渔船交易中心,以规范渔船买卖行为。
  ㈣规范渔船租赁行为。渔船租赁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办理手续,出现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原船主的责任。
  ㈤加强渔业辅助船(收鲜船、运输船、养殖船等)监管。严厉查处渔业辅助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严厉查处养殖船违章搭员和渔船非法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的行为。
  ㈥加大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处理无证修造船的违法行为,对无证造船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处以罚款,并报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对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要从重查办。
  三、全面提升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组织化程度
  ㈠严格执行渔业船员准入制度。加强辖区内渔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快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建设。渔业船员未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工作。从严控制渔船雇佣外地劳力。对违规的渔船船长依法严处。
  ㈡严格执行渔船编组生产制和“定人联船”制度。对拒不执行编组生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保持正常通讯联络,不与编组组长保持通讯联系的渔船,应当严肃处理。全面推行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三化五覆盖”经验,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业主)从事渔业生产。
  ㈢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生产。所有渔船均应在规定航区内生产作业。(1)遇有六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生产;(2)遇有七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生产;(3)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生产。已在海上生产的渔船听到大风警报或遇到相应级别大风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抗风措施提前就近避风。
  四、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㈠加快推进渔船安全信息系统建设。5月底前,各地要将渔船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统一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11月底前,基本完成渔船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和调试工作。12月底前,逐个单位检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各地要按这一时间节点,抓紧展开工作,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年底前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对检查合格的,将在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60马力和10人以上(含10人)重点渔船必须强制配备防碰撞和定位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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