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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10.4 设置2个独立冷库的单位,应配备应急发电系统或二路供电的切换装置,保证系统的连续供电。设置1个独立冷库的单位,应设2套独立的制冷系统,一用一备,自行切换,每套设备的能力均可独立满足库房的控温要求。
  10.5 冷库应安装对温度进行自动调控、监测、记录及报警的系统。自动监测、记录和报警系统应配套UPS不间断电源,保证记录的连续性及报警的及时性。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设定的温度下报警,报警时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0.6 冷藏药品按品种、批号分类堆垛,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内控温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应按规定进行养护检查,如发现质量异常,应先行隔离,暂停发货,做好记录,及时送检验部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处理。
  10.7 冰箱和冰柜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之处;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配套连续温度记录系统。
  10.8 冷库运行期间,温度的控制和实时监测,应进行连续、自动的温度记录和监控,每次温度记录、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通常不超过10分钟。
  10.9 冷库温度自动监测布点应经过验证,确认符合药品冷处、冷冻要求,要求至少能监测到冷库最低温度点和最高温度点。
  10.10 自动温度记录设备的温度监测数据可导出且不可更改,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11 冷库温度的设定应符合所储存药品说明书标识的贮藏要求。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和化霜温度等应经验证。
  10.12 冷库报警系统设计应性能可靠,符合温度超限报警、关键设备故障报警、数据传输失败报警等要求。应定期对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并保存测试记录,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10.13 冷库除配套温度自动记录系统外,还应安排专人管理、定时巡视。
  10.14 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10.15 冷链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10.16 冷链设备应建立档案和清单,详细记录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购买日期、使用状况、设备来源、设备保管人、维修服务商等内容,长期保存设备使用说明书。
  11、人员及培训
  11.1 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贮藏、养护、装箱、发运、使用中各环节所涉及的操作人员都应经过相关的质量管理部门和物流管理部门的培训,熟悉冷链基础知识、所经营冷藏药品的温(湿)度敏感性特点、产品分销特点等冷链管理内容。
  11.2 冷藏(保温)箱体的操作、使用、维护等人员必须经过产品温(湿)度敏感性特点、箱体适用条件、蓄冷剂预冷条件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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