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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8.9 冷藏药品运输过程中自动记录的温度数据应至少保存到产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 年。
  8.10 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设定的温度下报警,报警时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8.11 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置应经过验证。
  8.12 采用冷藏(保温)箱运输时,应根据冷藏(保温)箱性能的验证结果,在符合药品贮藏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冷藏(保温)箱内应放置温湿度自动记录仪。
  8.13 应按规定定期对温度自动记录、自动监控及自动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或确认,保持准确完好。
  9、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
  9.1 冷藏药品收货区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阳光直射和其它可能改变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9.2 收货前,如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记录数据, 应查看并确认运输全程温度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货物;如不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应暂移入规定温度的待检区,待获得运输全程温度数据并确认符合规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区。
  9.3 冷藏药品收货时,应向承运人索取冷藏药品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有多个交接环节的,每个交接环节的收货方都要签收交接单。
  9.4 冷处药品的收货、入库通常应在30 分钟内完成,冷冻药品通常应在15 分钟内完成。
  9.5 对于收货时发现温度超过规定的冷藏药品,应立即将药品转入规定温度的待验区,待与发货方沟通确认后,由质量管理部门裁定,必要时送检验部门检验。
  9.6 冷藏药品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同时包括发货方温度记录仪编号、收货时间、入库的时间等。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应作为验收记录保存,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9.7 对于售后退回的冷藏药品,收货方应视为收到供货方的发货,按收货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10、冷藏药品的贮藏
  10.1 冷库的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贮藏的要求。冷库通常设在室内。设在室外时则需考虑外部环境(高温或低温)对库温的影响。
  10.2 冷库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并经验证。库内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等,并设有明显标志。
  10.3 库区地面平整,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库区周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库区附近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用电的照明设备,有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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