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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4.1 冷藏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并能出具支持冷藏药品在贮藏、运输过程的温湿度稳定性数据;经营企业、承担物流运输的企业应向收货单位提供冷藏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温湿度稳定性数据。
  4.2 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需要配置可靠的设施设备和运输条件来保证冷藏药品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前的贮藏、运输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3 冷链系统涉及的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等均须经过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需要进行变更的,则须再次进行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使用。
  4.4 涉及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须建立完善的冷藏药品冷链管理制度,包括温度异常应急处理预案等。
  5、验证的总体要求
  5.1 冷链的相关环节,库房、设施、设备、车辆、保温包装和监控仪器等应经过验证和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5.2 应制定冷链验证主计划,根据风险和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和验证工作,以证明其特定操作的关键部分可控,并保证维持在良好状态。
  5.3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5.4 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对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再进行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5.5 验证和确认应考虑环境温度变化、冷藏药品稳定性数据、运输或配送的相关信息、包装部件的设计等。
  5.6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修订运输规程、标准操作规程、装箱标准及发运流程等。
  5.7 如使用电子记录作为数据的存储形式,应满足数据不可更改、可导出等要求,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对于自动化控制系统也应进行相关验证。
  5.8 任何产品特性、内外包装、运输路径、气候条件等的改变,均需通过变更控制进行再验证。
  5.9 冷库、冷链设施设备、最差运输路径等应定期进行再评估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5.10 所有的验证每5年至少要评估一次。
  6、控温系统的验证
  6.1 库房的验证
  6.1.1 安装、运行的确认,应包括:各种关键报警点的确认;除霜、除湿过程的确认;故障安全模式的确认;主用和备用机组轮流工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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