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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6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局近期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创业)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就业(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近年来,国家对就业(创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对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责任制,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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