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标志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部的样式统一制作、发放,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2、2010年4月10日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办理环保标志。在用车辆必须提交有效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件,方可办理核发、补发及换发业务。
3、根据省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在各机动车安检机构、新车注册登记点、汽车排气检测站等设立12个核发点(见附件),其中新入户车辆在市新车注册登记点领取环保标志,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在各安检机构领取环保标志,外籍车辆、需技术鉴别的车辆到排气技术鉴别机构领取环保标志。标志核发点应设置专门办事窗口和专用通道,公示所有办事程序。
4、市环保局做好环保标志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环保标志录入工作人员的录用、岗前培训以及电脑、打印设备的购置,完成环保标志、宣传册、服务指南、宣传画报、各类表格编制和印刷,准备工作在2010年3月中旬完成。
5、2010年3月份制作环保标志宣传广告,联合媒体制作专题报道,利用驾协手机信息发布平台对广大车主宣传环保标志的工作内容。
6、市环保局逐步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系统及执法查询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公众查询平台,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车辆排放信息,确保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公平、公开、科学、高效。
7、为不影响符合环保要求且长期行经我市的外籍汽车在限行区域通行,我市设定排气技术鉴别机构为外籍汽车提供环保标志核发服务。
(二)制定高排放汽车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高排放车辆的监督管理。
1、市环保局委托环境科研机构,对我市城区及个别机动车保有量大的镇(区)进行城市空气质量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影响开展研究,划定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主要区域,为我市设定高排车辆限行、禁行区域提供科学依据。
2、市环保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根据我市空气质量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影响的研究结论,共同规划我市高排放汽车的限行、禁行区域或路段。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以环保标志为依据,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区域通行措施;对在限制路段行驶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3、市公安交警支队会同市环境监察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在城市道路或限行区域重点加强对持黄色标志车辆或无环保分类标志车辆的抽查。
4、交通执法部门会同市环境监察部门组成联检小组,定期对持黄色标志或无环保分类标志的营运车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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