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1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生态城市建设成果,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09〕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下称“环保标志”)管理,以环保标志为载体,建立全市统一的监督管理平台,形成包括排气超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高排放车辆限行使用、老旧车辆逐步淘汰、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控制外地车辆污染等为主要内容的系统措施,缓解我市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压力,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2010年4月10日起,在全市环保标志核发点对我市新注册登记汽车和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
(二)2011年6月前基本完成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首次发放。基本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掌握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情况,筛选出我市高排放车型及重点监控车辆。
(三)2011年6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并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切实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