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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纠正阶段(7月-8月)。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组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组对有审批和备案职能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及流程优化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在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镇区、各部门意见后,与职能部门签定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9月)。市审改办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流程优化方案审核意见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总结提高阶段(10月)。全面回顾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总结经验。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本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一)结合我市当前机构改革工作,根据“三定”方案,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清理工作组负责清理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具体负责的领导和联络人,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清理实施方案。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将拟调整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审批许可条件等向社会公示,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认真加以研究。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并明确责任人,按照便民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能下放的事项应尽可能下放,实行属地管理;能相对集中的事项,应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或机构实施。
  (四)加强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审批许可事项,不得增加环节和条件,更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得将与审批许可事项无关的收费作为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
  (五)依法规范政府部门行政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项目审批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督审查职责,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公平竞争,凡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招投标的资格条件。
  各部门须于5月中旬前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审改办;认真填写《中山市行政审批事项调查表》(附件1)并于6月30日前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审改办。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审改办联系(联系电话:8831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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