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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2009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月10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各镇区要在1月底前按要求明确更新调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更新调查经费。
  2、制定工作方案。经确认后,重点调查对象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镇区,其普查办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并在1月31日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筛选企业名录,根据条件补充2008、2009年新增企业。市普查办于1月20日前组织各镇区普查办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筛选条件对2008、2009年的新增企业进行筛选,确保主要排污企业纳入调查,并与省环保厅下达的企业名录合并,形成2009年度工业源调查名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录由市建设局协助市环保局补充。农业源名录由市农业局补充。
  4、更新调查监测。市普查办统一协调开展更新调查监测工作,在2月10日前完成现场采样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并在2月23日前完成更新调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5、召开动员会,开展更新调查培训。各镇区要根据重点调查及一般调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调查员。市普查办于2月5日前召开全市更新调查动员会,并通过“会训结合”的形式对调查员进行培训。
  (二)全面调查阶段(3月15日前完成)。
  1、组织填报更新调查表。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更新调查报表填报工作,于3月5日前完成。
  2、建立镇区污染源数据库。各镇区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镇区污染源数据库,于3月10日前填报非重点污染源估算表,完成本镇区2009年总排污量的核定。
  3、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市普查办于3月15日前完成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更新调查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完成对全市非重点污染源的估算以及全市2009年总排污量的核定。
  (三)汇审、上报数据阶段(4月7日前完成)。
  市普查办组织数据现场核查,完成全市更新调查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四)分析总结阶段(4月23日前完成)。
  市普查办组织完成全市更新调查的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五、更新调查资料管理
  所有更新调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调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更新调查得到的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动态更新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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