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中府办〔2010〕1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要求,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