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3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第五条 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企业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城市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排污权、冠名权、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等权益的转移,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没收(或追缴)财产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处置财产的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私人财产产权,非公司制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组织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等其他非公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