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费管理科。
统筹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含药品价格)、中介服务收费、社团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核发有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年度综合审查工作,协助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十四)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承担国家和省规定的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场价格及供求信息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为价格总水平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拟订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目标。承担国家和省规定的主要农产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成本监审目录实施商品、服务和收费项目定调价前的成本监审和定期监审;承担制定经济和价格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专项调查工作;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十五)粮食调控科(军粮供应办公室)。
研究提出粮食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地方储备规模、品种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研究粮食流通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审核收储、轮换计划;拟订粮食市场调控、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统计和粮油供需总量平衡调查工作;承担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拟订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
(十六)粮食管理科。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承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市管权限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初审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指导粮食市场体系和质检体系建设;指导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和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等技术规范;承担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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