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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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