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当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资金申报要求(包括资金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于当年年初公布。
(三)人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并填写《三亚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科信、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项目审批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接受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个人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书。在资金具体使用时,受资助单位、个人应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列账,由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绩效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年初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及有关捐赠单位(或个人)通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项目变更,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或受资助单位、个人,若其所负责的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的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