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
三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凡在非法占用或买卖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主动配合调查,听候处理。
七、坚决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琼府〔2010〕6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各区、镇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区、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负责人。
八、党员、村干部、国家干部参与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举报热线:市国土环境资源局:12336;市监察局:8827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