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三府〔2010〕51号)
《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我市城镇村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上升趋势,为维护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加强土地使用监管,稳步扎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四)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六)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
三、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国土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综合执法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四、严禁非法买卖、占用集体土地。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获得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
一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