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对栖霞区消除燕子矶地区汛期安全隐患的批复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对栖霞区消除燕子矶地区汛期安全隐患的批复
(宁防指〔2010〕12号)


栖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你区《关于消除原南京化工厂搬迁造成燕子矶地区汛期安全隐患的请示》(宁栖防指[2010]6号)文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南京化工厂厂区及周边地区位于你区燕子矶街道,根据《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请你部立即就现有排涝设施保留、运行管理等事宜进行协调,明确防汛排涝责任,确保防汛排涝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