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决定开展国家部委规章及省、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并要求在今年底前完成。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保证我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现就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和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正在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这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为加快海西省会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此次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高效及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责任单位
此次规章清理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目录附后)。
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规章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实施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与各项规章实施相关的其他单位也可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标准
各清理责任单位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与规章密切相关的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对规章中存在的与上位法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提出清理意见。重点是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年出台的《关于
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近期市人大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进行清理。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规章清理责任单位应当对规章进行研究梳理,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保留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