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0年底,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1年底,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底,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2010年,重点镇、中心镇、街道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其所辖行政村、社区达标,1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1年,一般建制镇和30%的乡镇(街道)达标,其所辖行政村、社区达标,1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2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达标,其所辖行政村、社区达标,1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2010年,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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