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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委〔2010〕12号),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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