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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


  (八)开展台资企业投资者以境内不动产出资和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允许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成对该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九)优化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由其依据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直接开展实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理、核准业务,并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予综合实验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优化实验区投资环境。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各类企业,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或在名称中间加括号使用省名。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内外资市场主体,允许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字样。

  三、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十)放宽对台贸易合作企业名称行业用语和经营范围登记。允许企业使用“对台贸易”、“闽台贸易”、“台湾农产品贸易”、“销售台湾 XX 商品”等突出对台贸易特征的用语,表述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在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直接往来通道和对台小额贸易点内的经营者,可以就近选择登记机关办理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登记。

  (十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连锁”、“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支持内资企业和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各类园区开发经营,鼓励和引导以企业化模式进行园区建设管理的经营实体登记为公司制企业。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XX园”、“XX区”等字样表述其名称的行业特征。

  (十二)支持企业在福建设立总部。对在福建省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福建总部”、“XX地区总部”等字样。

  (十三)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转制。支持国有企业改(转)制重组。对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政府授权的出资人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出具所监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情况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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