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依申请直接登记。
(四)允许困难企业延长到资期限。对首期已到资,其余注册资本因暂时性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到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审批,由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出资时间变更登记。困难企业超过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期限仍无法到资的,企业可在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登记后通过年检。
(五)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对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内资企业,可放宽企业年检时限,允许其自每年1月1日开始,按照企业分类和注册号尾数,分时分段办理年检。
实行内资企业和台资企业年检免审制度。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内资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经申请和批准后,允许其每两年免予年检审查一次。经批准年检免审的台资企业,由登记机关在相应的工商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台资企业可以登记机关的公告作为其第一年度年检免审的凭证;需要加盖戳记的,予以加盖戳记并标注“免予年检审查”字样。
内资企业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为了简化年检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内资企业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的企业除外。内资企业年检免予审查其分支机构备案情况,企业分支机构年检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予以年检。
(六)加强行政指导服务。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反工商注册登记和企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运用行政指导方式予以疏导,指导其按期纠正,免予处罚;拒不纠正的,再依法予以处罚。
二、大力鼓励外商和民间投资
(七)放宽台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新设立台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依企业申请,免予审批,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首期出资期限延长到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