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农牧业气象科技示范园。结合各地农村牧区经济特点和优势特色产业,在每个旗县市区建成1个农牧业气象科技示范园区。在园区内安装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土壤水分自动观测仪,配备特色农业气象观测所需设备,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固定炮点,开展对支柱性产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生产的气象保障,为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气象服务。
三、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1、以乡镇苏木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为主体,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在各乡镇苏木选配1-2名气象助理员,下属每个行政村(嘎查)至少设置1名气象信息员。其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参与本乡镇苏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2、构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实现乡乡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有气象信息服务站、有气象助理员、有应急响应预案、有气象信息接收设备,村村有气象信息员和气象信息接收设备。
3、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各旗县市区要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在每个乡镇苏木和村委会安装1套气象信息预警机,由气象信息员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农牧民。组织推进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的建设工作,实现农用天气预报和预警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在没有预警信息发布的时间段内可以发布指导农业生产的其他气象信息和气象科普知识等。
4、推进地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570号令)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四、切实加强对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投入保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制定和细化对各乡镇苏木的推进工作。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调动社会多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实绩考核范畴。体系建设经费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保障,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