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厅发〔2010〕49号)
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务实节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财务制度和住宿标准,健全监管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外出公务活动须在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食宿”。根据2010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外出公务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各旗县市区进京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在京期间必须在京阳乌兰察布大厦食宿,一律享受政府协议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所在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三、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