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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宣传部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发改、经济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在环保专项行动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法制办负责清理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停电通知,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国土、林业部门加强对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监管,做好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建设部门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加强建筑工程的扬尘、噪声、建筑垃圾的监管工作;水务部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搞好饮用水源保护及流域沿岸水质监管;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综合整治,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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