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5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0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及自治区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筛选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将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企业作为防控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监督、监察制度,加强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地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倾倒生活垃圾处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