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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围绕主导骨干企业和“双百工程”的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加速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提高总体竞争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化,能够加速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四)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有利于促进就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进行配套、延伸、加工和非资源制造加工业,“双百工程”产业及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投向:

  (一)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马铃薯、肉食品、乳制品、饲草饲料、果蔬杂粮加工、皮毛绒肠骨等加工行业。

  (二)新型建材及石墨碳素制品行业。

  (三)有色、黑色、稀有金属等深加工行业。

  (四)信息、电子、制药行业。

  (五)机械装备制造行业。

  (六)煤、硅、氟、电石下游等领域的化工行业。

  (七)印刷、包装行业。

  (八)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优势行业。

  第七条 无偿支助、补助、奖励资金根据项目的实际到位投资额度10%进行确定,建设期前后跨度不超过两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当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同类支持项目,市本级财政不再重复支持;对上年度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未争取到资金的同类项目,市里优先选择。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良好的纳税信用。

  (四)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当年具备开工条件。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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