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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共有产权比例、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地应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各地在出售廉租住房时,要保留适当数量的房源,用于特困家庭的住房保障。
  六、付款办法
  (一)购买廉租住房,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对于个别确实无力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区自行制定。
  (二)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每月对其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为该保障对象个人的购房款。自房屋交付使用下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三)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其已交纳的租金转作购房款,但房款未缴清前,须按未交房款占应交房款的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七、售房资金管理
  旗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按规定提取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外,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保障住房工作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部存入旗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共有产权的管理方式核发廉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目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同时载明购房人和政府各自享有的产权比例。
  九、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抵押;确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只能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做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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