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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政发〔2010〕11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规范全市廉租住房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的出售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的保障家庭,仍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方式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住房屋,享受住房保障。
  二、出售范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出售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或获得资助时,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民政部门对于是否购买廉租住房将不作为其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
  四、售房价格及产权界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应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按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各旗县市区出售价格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各地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廉租住房出售的产权比例。廉租住房产权实行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五、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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