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支持
认真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根据各项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简化供地审批手续;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生产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为建设住宅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时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落实和完善对重点开发企业的扶持措施。对有实力、有信誉并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表现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升级、信誉评定和诚信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照顾。市外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在市场准入审批上提供绿色通道。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时,政府实行土地等级搭配供应措施,以开发价值大、回报率高的土地开发收益适当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对商业价值不大,但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比例较高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和当地政府确认后,可以把开发用地的出让金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后,直接作为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项目拆迁和前期工作。
落实和完善租售并举办法。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租售比例,宜租则租、易售则售。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的保障家庭,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方式租住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住房屋,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旗县市区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按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取得有限产权,购房款可以分期支付,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区自行制定。已出售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各旗县市区要保留适当数量的房源,用以实施租售并举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