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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自治区补助。自治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每平方米按200元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户1500元补助。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户6000元补助。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自治区按每户3888元补助。游牧民定居工程,自治区按每户10000元补助。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自治区按每户10000元补助。
  3、债券支持。进一步调整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使用方向,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结余和2010年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4、土地出让净收益。各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20%,从2010-2012年,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即征即返,对达不到要求的旗县,相应扣减上级补助。
  5、税费减免支持。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部门商人防部门,按《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执行,一律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各类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6、调整预算安排。各级政府适时调整预算安排,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参照自治区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各旗县市区财力强弱、任务轻重、实施效果三个因素,以财力因素为主,实施分类分档补助。允许和支持各地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突出重点难点,统筹实施好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
  7、协调信贷支持。一是协调争取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信贷支持。在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协调金融机构对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部分提供贷款,并通过市投资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等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协调争取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按照自治区和我市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准入条件,采取招标加审核方式确定和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协调金融机构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居民,从住房公积金贷款、普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基层社区开展信用建设、组织信用联保,协调金融机构简化手续、及时跟进等方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改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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