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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手续和招投标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如建设部门对投资者提供的项目设计图审查没有意见,在接到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发改委的批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预审意见书后,须发放《施工许可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同时,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质检和验收。除国家或政府投资的项目履行招投标程序外,社会性投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
  (六)产权办理。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房产部门负责办理产权手续
  其他手续。建设项目涉及人防工程、消防、安评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人防部门、消防大队、安监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办结时限分别为3-5个工作日;在规划区内需要变更规划的项目,市直规划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经自治区、国家跨市的项目,市直部门在接到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报告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需接通水、电的,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和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凡自行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投资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和产品所涉部门监督、验收。
  三、项目服务
  (一)对需要征收费用的项目,要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和执收单位,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实行双向公开。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市、区两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由项目所在地的收费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收费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须报当地政府批准。所有收费除自治区以上行政机关明确要求的以外,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企业对不持证收费和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的有权拒付。
  (三)收费实行“一票制”,所有收费全部进入行政审批大厅一次性收取,再按各自标准划解到各个收费部门。
  (四)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度。凡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政策且资料齐备、手续俱全,其有关证照由项目所在对口的主管部门进行全程代办,各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办理程序及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项目投资有关手续。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结的,均视为同意,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需报项目所在地政府研究。确需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所涉部门代理办结。
  (五)对全市新建的重大工业、商贸物流以及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要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在项目签约3日内由市政府召集有关旗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工作或各种手续按照项目进展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分工落实,明确承办单位、人员、时限以及收费标准,一次性落实到位,实行重大工业项目“绿色通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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