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严格执行有关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法定时限和审批程序。依法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和处置。严禁未经审批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严禁非法占用、使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
(八)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为。
落实“受理、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许可)流程,加强行政审批(许可)权限运行的监督。探索行政许可网上受理审批工作,提高公开化水平。
规范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完善监察机构对企业现场评审组派驻观察员制度,明确观察员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坚持培训与考核分开,坚持组织、讲课、出题判卷分开。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坚持集体例会制度。
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为,规范受理工作,需要企业补正的,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严格现场核查,明确核查组的行为规范和现场核查责任,允许由企业选择具备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行为,规范现场核查工作,强化检查员绩效考核,实行不合格检查员淘汰机制。加大发证前抽查比例和抽查力度,严格发证审批。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并有效落实质量管理十项制度,建立食品生产许可不合格企业退出机制。
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行为,规范技术专家的资质要求,严明现场核查程序,强化现场核查纪律。发证前,重点审查机动车安检机构硬件设备、设施、安检技术条件、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落实机动车安检机构质量主体责任,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大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查处力度。
规范与计量有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清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范清理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严格型式实验工作程序。强化型式审批和制造行政许可的监管。
规范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严把受理关,重点审查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公正性。严把评审关,严格执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确评价认定实验室的检验能力。严把审批关,逐一审查实验室申请认定的项目,防止出现只有主要设备,配套不齐全、人员操作不熟练,标准未更新等问题。加强证后监督,防止实验室应对评审走过场。
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和产品条码注册工作,依据国家质检总局110号令和76号令开展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规范受理环节,严格“八公开”,严明办理人员的服务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理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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