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系统所有技术机构和授权技术机构,应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检验、依法办事。对照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贯彻落实技术管理和技术操作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认真执行省局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建立定检产品质量动态监管档案。严密对监督检验检测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规范复检工作。加强对检验报告复核签发环节的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检验检测报告合法、准确、有效。
(三)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正确处理委托检验与监督检验的关系,不准用委托检验替代监督检验。技术机构接受生产企业和个人委托检验的,要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确保委托合同及相关技术要求的合法性,严格按照委托合同执行。技术机构接受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委托检验的,应认真签订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四)规范抽样及备样管理工作。
抽样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依据标准进行抽样。从事检验检测操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制作盲样工作。规范备样的管理工作,备样的数量、储存环境、条件、储存期限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备样的安全可靠。
(五)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建立并实施标准、计量、质量、认证认可执法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和工作规范。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严格和规范对食品企业监督检查的行为。认真执行“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区域巡查工作和双重监管责任规范。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十二查”的监督检查要求。认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巡查记录、现场安全监察记录,建立企业监督检查档案。加强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复查合格,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
(六)规范办案程序。
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正确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坚持实行案件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完善大要案督办制度,加大对大要案查办力度,对大要案要坚持该处理的要处理,该向上级局报告的要报告,该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要移送。落实大要案查处责任,严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回访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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