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职责分工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搞好宣传,使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审核、兑付等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购买人办理车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登记,同时负责核实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人的报废车辆情况,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完善网点布局。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八、工作纪律
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向享受补贴农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资金。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