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进行承诺并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六、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的3%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
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农业人口、农村车辆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测算各县(市、区)年度预拨补贴资金规模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预算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不少于补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县级财政要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归还垫款。
乡镇财政所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预拨部分资金到各乡镇财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编制《汽车摩托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表》于每月5日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时预拨后续补贴资金到各乡镇财政专户。
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每年的4月1日前核实汇总本县(市、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清算。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4月10前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月报制度,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同时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