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标准
(一)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换购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二)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
(三)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元。
本方案所称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排量13升及以下、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四、补贴申报、审核和兑付
补贴申报购买人应在购买车辆后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款折(银行卡)。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银行卡)的购买人,需先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须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采取“乡镇审核、乡镇兑付”方式。乡镇财政所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开具《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通知书》,通知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银行卡)账户;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即告知。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原销售网点未进行网上信息录入的,经销售网点审核符合条件可直接办理退货手续;已经申报补贴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章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放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乡镇财政所及时填写补贴退回情况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并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