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处理秸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夏季收割机收割麦茬高度控制在20厘米以下。集中堆放的秸秆,堆放点与道路、树木、电力线路等要保持一定距离,并有规范的安全防火措施。
(四)完善应急机制。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秸秆焚烧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专(兼)职消防队伍的作用,及时购置、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确保一旦出现火情,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火势。各村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备足消防器材,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农机部门要抓好农机安全作业,电力部门要认真排查农用线路的安全隐患,避免因用电问题引发火灾。
(五)加强综合利用。要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并做好技术指导,进一步搞好配套服务。要充分发挥我市小麦、玉米秸秆多的资源优势,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过腹还田、生产沼气和生物反应堆肥等技术。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准切入点,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两级要成立秸秆禁烧专门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层层分解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要加大资金投入,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推广和机械购置补贴,落实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秸秆禁烧工作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负责收集、通报信息;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广禁烧典型经验;环境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坚决依法查处、报告秸秆焚烧行为,确保重点交通干线和市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督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全市农作物秸秆的还田、青贮、氨化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机、农村能源环保和土肥等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广普及有关技术,切实提高秸秆直接利用率。
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秸秆禁烧奖罚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划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对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焚烧事件,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禁烧期间焚烧点位卫星遥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