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基本药物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市函〔2010〕3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10〕11号)和《
关于印发2010年药品生产和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01号),确保全省基本药物配送、使用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监管工作,要建立落实本辖区的基本药物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数据库,完善企业档案和日常监管档案,保证监管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开展,确保基本药物在配送、使用等环节上安全有效。
二、对已与当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定配送协议、确需在当地设立药品周转仓库的企业,经当地市级药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设立药品周转仓库的标准要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同时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仓库内只允许储存基本药物品种,要建立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各类库房(库区)。具有特殊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还应单独设立特殊药品库;
(二)具备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与公司总部实现互联,能够控制药品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具备接受当地药监部门电子监管条件;
(三)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配齐电子监管码设备。
三、各单位要监督配送企业认真落实《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从配送的源头上药品质量。加强对使用单位和零售企业监管工作,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驻店药师制度,指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