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各级科技、工信、人保、教育等部门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纳入部门工作计划,针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培训。推动知识产权进学校,培养学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科技人员再教育、公务员培训等教育培训中增加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培养一支高层次的熟悉知识产权管理、执法、评估和许可贸易等知识的人才队伍。
3.拓展对外合作交流,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学习、掌握国际惯例和规则,拓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视野。组织参加若干有特色的高层涉外论坛,通过多种渠道学习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国际经验。
四、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
1.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检查、协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定期汇报制度。由领导小组组织,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汇报创建工作,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和深化我市知识产权工作。
3.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落实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市级专利、商标、版权等管理部门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作为本部门中心任务,并牵头负责本系统的创建工作。
㈡政策法规保障
1.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模范执行。
2.贯彻执行《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等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的方案、决议,研究制定与创建工作相配套的政策文件,推进新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㈢经费保障
1.改善知识产权工作条件,增加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市知识产权专项经费2012年达到150万元,以后每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其中工作经费不超过5%。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名商标奖励等工作,其中知名商标奖励经费占专项经费的10%。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专利专项资金,促进本地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实施,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㈣机制保障
1.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结合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分解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任务并实行定期考核,确保创建目标顺利实现。
2.建立创建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工作动态报告、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创建工作动态。
附件:1.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