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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生女儿户参加“新农保”个人出资部分实行补贴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生女儿户参加“新农保”个人出资部分实行补贴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好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老有所养”问题,引导和激励广大育龄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开始,对全市历年及当年新增农村结扎二女户参加“新农保”个人出资部分实行政府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条件

  1.历年对象条件: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籍、2009年度以前(含2009年度)已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现未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年龄的计生独女户、二女户。

  2.当年对象条件:①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籍、2009年度后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二女户;②女方年满45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与乡镇计生办签订了不再生育协议的农村计生一女户;③符合条件但原来没有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年遗留对象。

  二、经费来源及标准

  所需经费采取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在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中列支。实行此项政策后,市里原出台的人口计生贡献奖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政策,整合并入“新农保”。

  初定执行300元标准,即当年对象补贴300元/人·年,历年对象补贴150元/人·年,补贴上限为15年。对历年对象,补贴截止年龄为达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年龄。

  三、工作程序

  每年7月底前,乡镇计生办对村级上报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由计生办主任签名后报县级计生协;县级计生协于8 月10日前分乡镇审核后将确认对象花名册报市计生协会办公室。

  四、其它事项

  1.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农村计生女儿户参加“新农保”实行政府补贴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区、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和信息资料的收集、资格认定等工作。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严把资格确认关,每年对进出对象进行一次审核,不得虚报、漏报,确保“一个不错、一个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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