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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对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对抽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暂扣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企业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和生产作业场所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意见。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

  (七)从事爆破作业的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允许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证明材料。

  (八)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河南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262号)的有关意见,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然失效。矿山企业应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按监管权限向当地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并取得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后,应及时将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存档。矿区采矿范围和规模等均未发生变化的,领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并报告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矿山企业要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延期手续。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重新恢复生产前,应依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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