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安监管〔2010〕126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权限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更手续。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等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法律、法规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材料,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