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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1.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2.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和执法监察机构主要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省执法监察总队在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各省辖市、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受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行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内设业务部门,侧重于日常监督管理、审核发证、验收审批等事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的可当场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经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执法监察机构以安全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省、省辖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名称应当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其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参加伤亡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
  上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对下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管辖。
  (一)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跨省辖市的案件;2.重大疑难或在全省有影响的案件;3.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4.省局颁发的许可证暂扣、吊销案件;5.省局负责人批办的案件;6.省人民政府、国家安监总局交办的案件;7.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
  (二)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跨县(市、区)的案件;2.疑难或在全市有影响的案件;3.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4.市局颁发的许可证暂扣、吊销案件;5.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行政处罚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6.市局负责人批办的案件;7.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交办的案件;8.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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