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为主任,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物价监管局局长为副主任,省工商局、质监局及省奶业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各县(包括县级市、区和农垦各分局,下同)也要成立由各县长负总责,分管副县长牵头,相关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和奶业协会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负责对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的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和协会协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形成机制,强化政府在生鲜乳购销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合理疏导生鲜乳购销矛盾,维护生鲜乳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
(二)各县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物价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对生鲜乳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生鲜乳生产淡旺季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照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原则,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域内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并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上报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
(三)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在参考有关省(区、市)生鲜乳价格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公布全省的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及其浮动幅度,连同审核通过的各县生鲜乳交易参考价一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下达各县,并于下季度实施。
(四)各县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对外正式发布由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未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由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全省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及其浮动幅度,在10日内重新拟定价格,并上报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行发布。在未审核之前,暂按全省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执行。必要时,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也可直接确定全省或某地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
(五)生鲜乳购销双方以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为依据,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由省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联合监制的《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对机械化挤奶、标准化养殖的奶源,实行优质优价,适当上浮,具体浮动范围由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当生鲜乳生产成本或乳制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本着利益均沾、亏损共担的原则,由当地物价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及奶业协会及时提供信息,建议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按照价格协商程序,重新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后发布,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