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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现就加强我省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辖区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按规定作出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要在15日内到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备案结果于15日内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按规定作出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要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如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限值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立即报告。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检测结果和现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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