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09年度市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2009]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2号)要求,依据市统计部门200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关数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区2009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2009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37元的70%(9546元)以下(含9546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8平方米以下(含18.8平方米)。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要同时具备的其它条件,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47号)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安政〔2008〕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