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开展专项检查。严格监管过渡期的药品价格,努力把药品价格控制在较低水平。(市物价局负责)
3.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适当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验力度,逐步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各县(市)、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要在8月底前完成制定工作,9月20日前完成基础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审核兑现,11月30日前完成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8.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9.推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10.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建设9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央投入15700万元,地方投入21476万元;建设1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央投入1290万元,地方投入206万元;建设112所村卫生室,中央投入420万元。以上项目要确保市、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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