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报名额按照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及素质、能力等因素分配,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按照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个人申报、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审条件和相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须将候选人主要业绩等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省辖市、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考核,或组织评审,写出考核报告,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报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认真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评议情况;评委会参照专业评审组评议情况和答辩成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得票数确定候选人。
第六章 批准与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
第十七条 被批准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比照中小学特级教师待遇,每人每月发放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300元。同时获得两项以上津贴或补贴者,不得重复享受津贴或补贴(一次性奖励除外),由本人选择其中一项。被批准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调离我省职业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随个人工资逐月发放。民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教育科研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由本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所在省辖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对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在岗期间实行动态管理,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保留其专家名称与待遇;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名称与待遇。